在飛機上出生的孩子,國籍該怎麼定?


我打賭你從來沒有考慮過這個問題。

想像你自己懷孕很久,差不多到了預產期,為了讓我們的思維遊戲能夠繼續,假設你是一名已婚的美國婦女(配偶也是美國人)。很快就要登機了,雖然考慮到你是一名孕婦,不過航空公司還是允許你上了飛機。

你乘坐漢莎航空的班級,從德國法蘭克福飛往印度洋的馬爾代夫島,中間不經停。德國很冷,又很潮濕,不好玩,但是馬爾代夫碧藍的海水和芬芳的空氣,光是想一想已經很期待了。


飛機緩緩起飛,飛行了幾個小時後,飛機正飛行在巴基斯坦港市卡拉奇上方37000英尺高的天空,朝南飛向你夢想中的馬爾代夫,但是此時你的寶寶突然決定馬上降生——就這樣,坐在商務艙13B的你在飛機上生出了一個健康的寶寶。而寶寶出生時飛機剛好在巴基斯坦領土正上方。孩子哭出了人生中第一聲,卡拉奇在遠去,飛機上的每個人——你、你的寶貝和機組都平安無事。


問題來了,一個美國媽媽在飛行在巴基斯坦領空的德國飛機上生出的嬰兒,到底應該是什麼國籍?


是美國、德國、巴基斯坦、馬爾代夫?或者是幾個國籍兼有?或者我們該聽聽嬰兒的意思?還是媽媽做決定?還是巴基斯坦人民說了算?

我(原文作者)問這個問題,因為這是Alastair Bonnett在他的《Unruly Spaces》一書中提出過相同的問題。作者在書中提出一個問題“誰對空中有支配權?”

其實在古代的英國,基本法中這樣寫道:“Cuius est solum, eius est usque ad coelum et ad inferos”翻譯過來就是“誰擁有土地,上到天堂下到地獄都是誰的。”

當然,這是古代的法則,這是在熱氣球、飛機、V2火箭、間諜衛星出現之前的年代人們所達成的共識。到了今天,規則已經變得含蓄得多:地塊用途和享受所必須的領空都歸你所有。那麼領空可以多高呢?


很明顯,沒有那麼高。雲彩什麼的,都不是你的。

前面說的是個人,各國對領空的界定就大膽多了。有些國家表示其領空為地面以上43英里(約70公里)內的空域,有些說是99英里(約160公里)。所有人都認為領空應該有上限,但是法理各有不同。有種觀點認為如果高空沒有足夠支持飛機飛行的空氣,那麼這個地方就應該是外太空的起點。其它觀點則認為既然是領空,軌道衛星的通路必須包含在內。1976年的《波哥大宣言》中,八個赤道國家將其各自國土上方22300英里(35903公里)的空域劃定為本國領空。——這個高度也是地球同步衛星的停留的位置。

空中出生嬰兒問題

無論國家的國土多大,地球上大部分面積被海洋覆蓋,海洋不屬於任何人,當我們飛行在海洋上空時,我們從地緣政治上說要么不屬於任何國家,要么可以屬於任何國家。不過,海事法規定說只要你的船註冊地是法國,登上這艘船的你從法律角度說就踏在法國的領土上。

Alastair Bonnett在書中寫道:“要是你的飛機註冊地在挪威,如果你在太平洋中部上空飛行,飛行到斐濟和塔希提島之間的時候,你依然處在挪威領土上,必須遵守挪威法律。”於是他想到了那個空中出生的嬰兒問題:

這個規則也認為在飛機上出生的孩子有時候會隨飛機註冊國的國籍,有時候會隨父母的國籍。

還是要看情況。除了航空公司的註冊國可以定嬰兒的國籍,飛機飛過的國家也可以決定。有些國家允許飛過其領空的嬰兒註冊本國國際。但不是所有的國家都是如此。


Alastair說:“如果你出生在美國國土上空,但是你出生的飛機註冊地並不是美國,你的父母也是外國人,即便如此,你還是可以拿到美國國籍。”真的麼?這可太大方了!

我可能是世界上唯一一個那麼著迷於這個問題的人,但是我敢說,律師,空乘、或者一名真正的空中嬰兒,肯定有人知道到底有沒有掌管空中誕生嬰兒的通則存在。有沒有那麼一條慣例,是被大多數國家所遵守的。還是說,所有出生的嬰兒都要根據具體細節,視人、時間和地點而定?


無論當前的慣例是什麼,對此我有一個建議。如果你離開地球,看到圍繞我們這個藍色大球的薄薄的大氣,你就會覺得空氣應該有自己特殊的法定名稱,任何人出生在這片天空的人都應該有額外特權。如果我是全世界的王,任何出生在飛機也好、氣球也好還是飛艇也好,他們不用在德國、馬爾代夫還是美國之間猶豫不決,他們應該擁有自己特殊的藍色天空護照,護照封面上是一隻鸛,旁邊印著“天空寶貝”的標籤——只要他們高興,他們想去哪裡就去那裡,想是什麼國籍就是什​​麼國籍。但這畢竟只是我的一家之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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